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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一)日期:2009/12/16 09:00~11:00
(二)地點:教學601
(三)參與人員:婉舒 如姍 欣妤
(四)活動內容:各組上台報告 討論
(五)工作紀錄:
老師和陳律師對各組提出的建議
- 就證據部分:
- 廢水之排出及居民之健康財產損害,連結部分仍有不足之處。
- 就汙染之部分,除了銦之外,亦可強調其他的物質。
- 即使是嚴謹的電視製作,所拍攝的影片,也不能作為論證的工具,只能作為情境的補強。
- 對於所提出的證據較不確定時,則以不列入證物為佳。
- 就敘述部分:
- 看不出被告與事件的關連性,就此部分之鋪陳須加強。
- 敘述之語氣應注意,對於陳述被告行為之部分應強硬一點。
- 段落要分明,否則容易造成閱讀上之障礙。
- 條文及訴訟書狀內容須整合
- 附帶民事訴狀之書寫,因其係建立在刑事訴訟上,故無須再民事訴狀內強調刑事之部分。
- 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既已列出,則在訴狀中應列出具體之損害。
- 證據法條非單獨列出,應列於敘述中作為證據以作為論述。
(六)紀錄形式:紙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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