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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一)日期:2009/12/23 時間:9:00am~11:00am
(二)地點:中原大學 實習法庭
(三)參與人員:婉舒 玲儀 如姍 欣妤
(四)紀錄簡介:小組討論關於訴狀檢討及改進,老師及陳律師指導各組,書狀應如何改進。
(五)活動內容:
1.本組討論關於訴狀內容的改進:
訴狀之事實應改為,先敘述環評審查有條件通過環評之內容種種。
書狀內容應包含居民原本生活事實。
關於開發單位提出不實之環境說明書,且環評為登載不實之事實,可再深入探究。
可以以時間表之方式敘述事實及理由。
學習陳律師的訴狀結構,詞彙應準確。
毒物的損害賠償難以證實。
2.老師指導我們修改訴狀。
3.律師以第二組訴狀為例,說明其優缺點之分析。
(六) 紀錄形式:紙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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