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服專題─訪談報告 2009年10月14日
【陳金進理事長】
一、參與事件的過程:
於2000年新埔焚化廠時已開始從事環保運動之相關工作,並且關心霄裡溪之相關案件,途中於93年與霄裡溪相關之死魚事件,但於97年政府仍無法處理,故使其有親身著手伸入霄裡溪之動機。
霄裡溪管理的單位二河局都不知道有廢水排放的問題,桃園縣政府明顯有行政疏失,因此遭到監察院糾正。
二、參與時間上順序:
通過環評之時,因資訊不普及環評未完整公開給居民了解,且未通知新竹縣政府,民國八十五年渴望園區與友達廢水並不多,民國九十三年華映設廠,居民被告知此為高科技產業,並於民國九十二年發生錦鯉大量死亡之嚴重案件。
2007年陳金進理事長參與,查閱環評監測數據霄裡溪已為中度汙染(未汙染前為甲級水體),且根據環評書中提到,自來取水口要於放流口的上方,而霄裡溪的廢水放流口與自來取水口相關位置,明顯有違法,華映友達應將放流口改為下游,以避免居民飲用到,但仍未符合環評標準,因此從事環保之相關工作陳金進理事長怒而發函檢舉友達華映,故環保署要求友達華映對此提出因應計畫書即改善報告。
三、挺身而出之動機挺身而出之動機:
新埔用水居民人數兩萬人,自來水大多用來洗澡,而飲用水多半來自自取之山泉水,身為愛鄉協會的理事長,當政治人物無法將此事件解決,迫使我們要出來承擔!先前之霄裡溪為甲級水體,居民多用溪水來灌溉農作物,並欲以此取得有機栽種之認證,但因友達華映排放廢水汙染之問題,導致居民取得有機栽種之認證遭到取消以致希望落空,甚至連吃米都變的不安全,而且只要下大雨就停水等問題,使陳金進理事長有了挺身而出之動機。
四、在陳先生之前的其他團體,他們做了哪些事?與陳先生的愛鄉協會的工作有何不同?
城鄉協會之邱錦添律師,對於承辦霄裡溪之案件倍感無力,若居民仍無意參與相關知會議,有只能對後代子孫說聲抱歉。
城鄉協會隊霄裡溪汙染事件的處理大多在於行政訴訟方面,而對照於愛鄉協會的工作則致力於刑事及民事上的訴訟為主!
五、其他團體曾做過哪些努力:
大學教授有幫忙檢測廢水,美國毒物聯盟亦有來台舉辦公聽會,因為現今的法律是約十九世紀訂定的標準並無規範二十一世紀的廢水,且認為霄裡溪的水已經不可以飲用。
六、科學面─毒物:
因3C之產品最重要為取得專利,故多使用稀有元素,而銦與鉬即為友達華映因生產面板所產生之重金屬。
全氟化合物,亦為多重有機化合物,乃化合物作用下必會生產出之物質,唯一無色無味的有毒物質,光解需三年,水解需四十年,故對環境之影響十分重大。
七、關於企業社會責任要如何去落實?
每一年環境團體會提出哪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做的最好的評比報告,很多企業都以此作為提升企業形象的有力宣傳,故環保團體給惠普公司施展壓力,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態度展現誠意。
企業社會責任是除了從事發展之外,亦欲重視環境之保護。
八、何以藉由惠普做為先例影響友達等其他廠商?
因為惠普公司身為科技業第一龍頭,全世界最大的電腦採購商,應宣揚企業社會責任並以身作則,並且以此可以給下游廠商友達及華映壓力,要求其致力於企業社會責任。
九、國際性環保團體的壓力:
批判。美國毒物聯盟的學者建議霄裡溪的水不要喝。
十、什麼方式讓政府不能迴避:
透過國際環保會議,將此升高為全球性議題。
十一、自來水:
霄裡溪沿岸無自來水管線,不像都市申請即可加裝自來水管線。因此居民家裡大多都有地下井,而霄裡溪的水遭受汙染,地下井的水一遭到牽連,因此居民不得如往常使用水井裡的水,而去用山泉水或使用自來水公司送來的水。
十二、霄裡溪之水質檢測:
甲類水體,可從事有機農作之栽種。
十三、政府之表示:
環保署要求友達華映作一因應報告書,最終決定將廢水排水口改至老街溪。
十四、居民真正之訴求:
1. 將霄裡溪恢復程可以引用之水源。
2. 富麗農村與有機農業復興。
3. 回復以往未汙染前之日常生活用水。
4. 非錢能解決之問題,因保育地本來就不適合開發,故並不希望以補償來解決問題。
十五、焚化廠案:
2000年政府推動一個縣市一個焚化爐,陳金進理事長反對在新埔鄉建焚化爐,因焚化爐燃燒總量為八百噸,但新竹縣垃圾總量僅為三百噸,縣政府回應日後人口可能增加
十六、環境評估─霄裡溪:
甲類水體,可從事有機農作之栽種。
十七、環境評估─老街溪:
霄裡溪為甲類水體,老街溪為丙類水體,故老街溪本身並非十分乾淨之溪水(已有汙染),因此兩類取其影響最輕之一,故選擇將廢水排放於老街溪。
十八、如何推動群眾運動:
讓居民了解其所受之危險,以痛苦的力量來凝結群眾。
十九、訴訟、救濟之效果:
1.對於環保署方面以圖利罪提起訴訟,獲不起訴處分。
2.對為華映友達提起公共危險罪,仍於訴訟當中。
3.形式上並無直接效果,但實質上會使社會上注意到環保之議題。
二十、當議題發生的時候,陳先生是如何找尋到切入問題的方法?
首先一定要先蒐集資料,這是很重要的步驟,因為公眾議題再還沒有很多人關注時,政府基於資訊公開法,都會將資料公開於世,但一旦問題遭到爭議時,很多資料來源就會消失,因此很多有利的證據都是靠平時蒐集資料來的,了解事實後,接著再去尋找相關法律,例如關於水汙染的,就先找水汙染防制法等,如此才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