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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建議to  us!

一、寫作格式:

1.訴訟代理人不需列

2.修辭技巧在加強

二、技術面:兩刑事自訴狀,不需分開,可放於同一訴狀中

三、內文:

    1.沒有頭緒,兩被告到底做了何事

      “完整故事背景→不充分

    2.被告部分:應說明這兩負責人與友達華映何干

3.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第一段,內文有矛盾,似在指控環評機關,並環評機關不負責發照(發照者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4.內文沒頭沒尾

5. §214條之法益:公文書公信力之降低→非居民之何損害

6.第三段必須假手不知情似打自己耳光,其應為對照之主張

 並應如何舉證公務員不知情

7.同段最後一句使不知情之環評機關審查並與通過→文字不精確,同前所述環評機關不負責發照(發照者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事實陳述+分析, 沒適當運用證據,應指明在附錄何處

 

四、補充

1.所謂危險” “致生危險之虞” “足生損害於公眾有何差別

→此係一假問題:實際上並無區別

危險:生損害之可能

致生危險之虞:產生可能性之可能性

足生損害於公眾:可能產生危害

2.所謂危險應如何證明→不能證明,永遠無解的大哉問

  如何證明不應為所關注之焦點:因危險非實害,其即不可能被證明,應提出更多經驗資料,只能用說服

 

五、建議

1.關於§214公務員之不知情

(a)有學說認為當行政機關不負有審查之義務,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但若所提出之文件是有待審查者,則不可能構成

因為公務員本應塞選審核資料

(b)老師認為,不能因公務員負有審查權限,即可對其欺瞞,否則架空本條,造成對行為人的大量除罪

214之罪,是詐術之行使:

若該文件非有待裁量,而是致主關機關對其屬性而有誤認

若其文件屬性,係屬不確定有待裁量時,則有(a)學說之適用。

2.排放廢水造成危險性

研究資料可參考環境賀爾蒙,有相當多之文獻

即使含量極低,亦可能對人體累積而產生傷害云云

危險非固定事實,乃係對既有經驗之陳述,無法證明有危險之存在,只能說服人有危險,即需要經驗證據的強烈佐證,亦須參考科學預測。

 

 

相關網站

1.很有相關

http://e-info.org.tw/node/49793

http://e-info.org.tw/node/49777

http://e-info.org.tw/node/48291

 

2.有相關

http://e-info.org.tw/issue/environ/2002/en02051401.htm

http://e-info.org.tw/issue/environ/2002/en02052001.htm

 

3.參考用

http://e-info.org.tw/node/3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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