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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一)日期:2009/12/9 09:00~11:00
(二)地點:實習法庭
(三)參與人員:婉舒 玲儀 如姍 欣妤
(四)活動內容:第四組和第五組上台報告 討論
(五)工作紀錄:
老師和陳律師的建議:
1. 訴狀之事實過於主觀,應為較客觀之描述。
2. 證據多列於事實中,應列在理由中以輔佐較好。
3. 公司不可作為被告,應以公司負責人作為被告。
4. 論述時無須特別標出時間、地點、手段等,直接論述即可。
5. 提出之告訴狀,應係列告訴人、告訴代理人,非直接寫原告。
6. 為影本之證據,應列明其為影本。
7. 民事訴訟部分,原被告列出時相反,應注意。
8. 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英敘明清楚。
9. 雖然是告個人,於訴狀中幾乎均提到公司,之間之事實應做適當之連結。
10. 因應對策、環境影響評估之時點應敘明。
11. 訴狀中的語氣不應有存疑,否則立場過於博弱。
(六)紀錄形式:紙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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