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十七、

(一)日期:2009/12/9  09:00~11:00

(二)地點:實習法庭

(三)參與人員:婉舒 玲儀 如姍 欣妤

(四)活動內容:第四組和第五組上台報告  討論

(五)工作紀錄:

老師和陳律師的建議:

1. 訴狀之事實過於主觀,應為較客觀之描述。

2. 證據多列於事實中,應列在理由中以輔佐較好。

3. 公司不可作為被告,應以公司負責人作為被告。

4. 論述時無須特別標出時間、地點、手段等,直接論述即可。

5. 提出之告訴狀,應係列告訴人、告訴代理人,非直接寫原告。

6. 為影本之證據,應列明其為影本。

7. 民事訴訟部分,原被告列出時相反,應注意。

8. 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英敘明清楚。

9. 雖然是告個人,於訴狀中幾乎均提到公司,之間之事實應做適當之連結。

10. 因應對策、環境影響評估之時點應敘明。

11. 訴狀中的語氣不應有存疑,否則立場過於博弱。

(六)紀錄形式:紙筆稿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lawyer 的頭像
    Alawyer

    WATER GIRLS

    Alawy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